朝阳市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处罚等级分类) | 裁量标准 | ||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轻微 |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五千元以下;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消灭、转移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一年内查处同种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或者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经营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二批次以上的;(三)生产、经营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二个品种以上或五批次以上的;(四)擅自生产、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 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一般 |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严重 |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3 | 买卖、出租、 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 轻微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造成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故,两次以上违法被查处,伪造或销毁证据等严重情节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4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 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兽药安全事故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兽药安全事故的;一年内累计被查处两次以上的,伪造、转移、消灭有关证据材料或物品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研究 | 责令其停止实验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但未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一种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两种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两种以上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 较轻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一般情况或一般以下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严重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和严重情况的 | 分别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较重和严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
特别严重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且符合生产、经营假兽药特别严重情形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特别严重情况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报请原发件机关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万到八万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万到九万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并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九万到十万 | ||||
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 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的;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 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 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以上八万以下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 并处八万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
12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 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一般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
13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下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购买、使用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15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养殖者初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责令立即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或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