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兽药)罚〔 2023 〕2号
被处罚人:朝阳县强盛兽药店
处罚事由:经营假兽药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参照《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筋骨宁”12盒、“黄芪多糖注射液”7盒、“替米考星注射液”4盒;
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3.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7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0.00元(捌佰贰拾元整)。
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