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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时间:2024-01-03 来源: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作者: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饲料)罚〔 2023 〕1

    被处罚人:朝阳市中兴饲料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

    处罚依据:按照《辽宁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按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处罚,因当事人违法生产饲料的货值金额共计49612.5元,适用一般情形,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按照裁量基准应当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当事人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饲料产品,退还全部饲料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按照“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存在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3年12月27日 ,本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饲料产品495.5袋,共销售70.5袋,销售量少,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饲料产品,退还全部饲料款,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等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 ,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701肉牛羊浓缩饲料”77.5袋、“606羔羊犊牛精补料”121.5袋、“706母牛羊浓缩饲料”146袋、 787牛壮骨浓缩饲料”14袋、“犊牛羔羊精料补充料”63袋、“牛羊料废料”3袋,共计425袋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99225元(玖万玖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决定日期:2023 年12月28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