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市政府、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市农委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开后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1、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填写《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和中国朝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下载。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朝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申请的提出申请的受理。
本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申请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情况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内容;
2、属于免于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和联系方式;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七条 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可以向本单位电话举报或投诉。
投诉电话:2911214、2929708,传真号码:2929700,通信地址:朝阳市友谊大街四段11号,邮政编码:122000。接待投诉时间: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