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龙城区农经管理局:
为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朝阳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朝阳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申报、核实、汇总、审核及公示等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特殊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1、机动地中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计算在补贴面积内,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权的计算在补贴面积内,用于招标承包的不计算在补贴面积内。
2、独生子女享受两份承包田的,享受一份补贴资金。
3、二轮承包面积中用于退耕还林,且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不再享受直接补贴政策。
4、二轮承包中按相关政策转为租赁经营的面积,不享受补贴政策。
5、承包户整体消亡应当将承包地收回的面积,不享受补贴政策。
6、因土地整理增加的土地并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享受补贴政策。
7、土地已被依法征占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8、农事三场、林场等享受直接补贴的面积,仅限于本场职工承包本场的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二)补贴依据。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本方案有规定的除外)、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级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实行县级区域内统一标准。其他相关系统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当地农民发放标准一致。
二、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对县(市)区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定额分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二)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各地务必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发放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具体程序为:
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组织负责向乡镇申报本村补贴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对补贴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村级组织根据每年实际变动情况,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变动情况表》,由申请人、经办人、村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公章后报所属乡镇(含农场,下同)。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核实,调整和完善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基础数据,形成当年乡镇基础数据库。
基础数据村级公示。当年基础数据库形成后,由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到自然村进行第一次公示,主要公示补贴农户姓名、补贴面积。公示同时,张贴《关于对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通知》,说明补贴依据、补贴范围,并注明县、乡投诉电话,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村通过广播等形式进行通知,确保农民及时核实公示内容。公示表须逐页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每个自然村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由乡镇政府负责留存至少5份不同地点的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存档备查。
基础数据汇总报送。基础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在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中汇总形成乡镇基础数据报送到县级农业部门。同时报送《关于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情况说明》,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对公示结果负责,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县、乡两级分别将《补贴信息明细表》和《公示情况说明》存档备查。
其他相关系统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组织申报并核实补贴数据,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将审定后的补贴数据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并上报《关于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情况说明》,要求同上。
县农业农村部门将数据汇总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核定县级统一补贴标准,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耕地地力补贴情况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补贴资金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汇总后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和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县财政部门将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交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县级信用联社,并向县级信用联社拨付补贴资金,由县级信用联社按“一卡通”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局向县级信用联社提供数据时应注意保密性,以保证补贴代发数据不在中间环节修改、泄露,确保代发资金的安全性。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按乡镇汇总的补贴资金发放表纸质版及全县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电子版分别存档备查。
补贴发放结果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时,各乡镇和其他相关系统主管部门应对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进行第二次公示,信息公开应指定专人逐自然村张贴。公开和存档要求与基础数据公示的要求相同。
为方便农民查询,各乡镇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在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中公布,有门户网站的县级政府,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市成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及省农信社驻朝办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应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相关责任。县、乡政府建立相对应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落实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负责,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县、乡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系统及乡镇补贴基础数据的申报、核实、汇总、公示等工作,汇总其他相关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的补贴基础数据等;其他相关系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补贴数据的申报、核实、汇总、公示等工作,及时将补贴数据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补贴数据及时拨付资金,会同信用联社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县级信用联社(农商行)主要负责及时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补贴发放进度。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按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_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_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
2.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 | 省以上资金情况 | 市以下资金情况 | 地方财政安排工作经费 | 备注 | ||||||
以前年度省以上资金结余 | 当年安排省以上资金 | 当年发放省以上资金 | 当年结余省以上资金 | 以前年度市以下资金结余 | 当年安排市以下资金 | 当年发放市以下资金 | 当年结余市以下资金 | |||
编号 | 1 | 2 | 3 | 4=1+2-3 | 5 | 6 | 7 | 8=5+6-7 | 9 | 10 |
金额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由财政部门组织填报
附件2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县别 | 补贴资金发放总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 补贴面积 (亩) | 发放标准(元/亩、保留2位小数) | 补贴乡镇数 (个) | 补贴村数 (个) | 补贴户数 (户) |
合计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表中补贴资金发放总额等于附件1第3项与第7项之和,此表由农业部门组织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