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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时间:2022-11-07来源: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作者:点击:

    关于征求《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

    为加强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效果,我局根据国家《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请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1月 9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反馈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  马文波  13470278118

               李  盖  18742156853

    电子邮箱:cysntjsk@163.com

     

    附件:《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7日

     

    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效果,根据国家《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建设与管护并重,维护农民权益,可持续利用原则。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选择基础条件好、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强、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指挥协调。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管理、通力合作,强化资金配套和资金拨付,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申报、审批;建设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审批;负责项目招标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激励评价工作;负责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和统计工作等。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配套筹措、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项目相关管理、资金的筹措、预算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农田建设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开展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初步验收工作;负责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负责建成高标准农田划入基本农田工作等。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资金的配套筹措、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项目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农田“集中连片、平整肥沃,旱能灌、涝能排”,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稳步增强。到2025年具体目标包括:

    (一)耕地碎片化减少,集中度提高30%以上;坡地梯田化达到90%以上;

    (二)耕地地力显著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提高1.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15g/公斤以上;

    (自然资源局改)修改后: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质量评价与征求意见不符,建议最终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的耕地质量评定征求参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意见。

    (三)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节水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高标准农田8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8;    

    (四)田间道路通达度明显提高,平原地区道路通达率达到100%,丘陵山区道路通达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和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年度工程落实比例达到90%以上;

    (六)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普遍增强;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达到50%以上,其中重点、示范工程优良等级达到70%以上。

      年度建设任务根据省级下达任务和市县总体规划目标及项目库情况,具体分解下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每年8月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准备期;9月为项目申报期。

    项目准备期工作,包括提取项目库、复核项目建设规划、确立年度建设任务与项目、落实项目区和地块、实地勘测、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等。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合同制,施工单位确定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工程移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年度项目时,提交项目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区农民意见书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可行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耕地现状与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方案、建设规模与施工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管理,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建设规划;土地性质、类型符合标准,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充沛有保证;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地块条件和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要求;

    (三)项目建议书必须有项目区村民代表签字,并经过村级公示;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单位,不予项目申报:

        (一)未列入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 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三) 因近三年对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不力;工作拖延、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资金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四) 项目建议书没有项目区村民代表签字的,未经过村级公示的;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格式按照编制要求编制。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先勘测、后设计原则,深入村组、深入地块,实地开展勘察设计工作;项目勘察是对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查明、分析、评价过程。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达到施工深度;基本原则为:政策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运行有效;

    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论、项目区概况、项目区水土资源评价、项目总体布局、项目工程设计、项目农业水价改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项目投资预算与自己筹措、项目效益分析、项目实施管理和运行管护、附表附件附图等;项目工程预算书和项目施工图册独立装订成册;

    施工图要包涵项目区位置图、现状图(1:2000)、规划图(1:2000)、施工图;施工图包涵平面图、剖面图、工程结构图、配筋图,图纸要体现工程量、坐标位置、详细尺寸、结构、工艺及材质、相关技术指标等,单独装订成A3图册。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经市级评审,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经设计、监理单位签章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为依据,对项目初步设计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项目评审结果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初步设计下达批复意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达批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1.5年,争取1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报省厅备案。

    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验收等工作一般应采取招标制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招标主体和监督管理部门;

    招标工作可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评标实施综合评标法。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农林、水利工程招标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三)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类似工程项目招标业绩,且业绩累计在300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按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项目招投标工作进入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单位要规范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和公告,所有招标文件和公告必须经过市局政策法规科公平竞争审查后,方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挂网公告;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施工企业围标、串标和人情标以及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电力土肥等监理类型、等级的资质,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技术人员;满足最低的监理人员组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招标工作。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水利电力土肥等工程类型、等级的资质,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确定项目施工中标人。

    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土肥电力等许可的专业、等级资质,并具备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入围制动态激励机制;入围条件根据资质、业绩、地域、信用等级、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等条件确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考核评估采取自我评价、日常检查、综合考评、结果公示等程序实施;每年定期将评定结果向社会(系统)公布;

      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考核评估满分为100分,分四个等级,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以下),发生质量事故的,信用评分一律为D级。

      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投资方式以财政资金直接投入为主体,鼓励、引导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农民筹资投劳建设高标准农田。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市县两级国企通过(EPC)模式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占该县(市)区总面积达到80%以上;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采取先建后补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其建设面积可计算在所在县(市)区(EPC)模式建设面积之内。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地方配套政策,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积极筹措资金,足额配套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绩效目标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坡耕地治理,平整土地;

        (二)土壤改良,培肥地力;

        (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四)田间道路建设; 

     (五)农电配套;   

     (六)防护林营造;

     (七)工程管护;

     (八)农技农艺推广应用;

     (九)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相关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工程管护费;

    (六)项目技术推广费。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相关费用使用,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提取的费用可用于项目勘察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核准验工、计量计价,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开展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决算工作,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决算审核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台账(含资金结算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决算审计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县审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出具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意见)修改后:项目资金决算审计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批复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后,由监理单位核准签字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拨款申请审核同意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资金应及时拨付;

    项目完工初验完成后,除按合同约定留取一定比例质量保证金外,剩余资金应予以拨付;

    财政资金中工程施工费用拨付至项目法人;工程服务类费用拨付至中标服务单位。

     

    章 建设与管理

          三十二   各级政府要明确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三十三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加强工程建设调度,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保质完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公示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合同文本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权责清晰。施工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农田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3日内,必须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及档案员等,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以上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将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监理单位履行项目开工手续,申请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没有开工通知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减少建设内容、改变设计结构形式和尺寸、改变混凝土、砂浆和管材等设计强度,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对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难点问题,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协调设计等参建单位现场确认、签证;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审批程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农田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进度节点完成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和自我验收工作;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施工决算报告,连同完整的施工档案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县级验收工作,自行组织后聘请第三方验收组30日内完成县级初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

    (一)谁审批,谁验收,谁建设,谁验收;

    (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

    (三)严格标准,客观公正; 

    四十   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验可由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也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初验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初步验收时,对照初步设计、计划批复、决算报告逐项核验,对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如有未达到设计标准之处,应下达项目整改通知;

    验收后应编制县级初步验收报告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结论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参建方。

     四十一   市级农业农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部门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文件材料按项目分类立卷,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方式为对已通过初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实施按照不少于30%复验;对复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除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完成者,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要按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可拨付资金,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四十三   严格落实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返修或拆除重建;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高标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各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签认制度、施工质量评定制度、工程质量缺陷返工制度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项目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当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并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保留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监理单位;

    关键工序和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档案信息库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料应登记造册,专室保存;详细记录工程类型、建设内容、工程量、项目建设及完工时间、项目具体地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负责日常管护责任人,作为各级检查的基础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设计文本、项目预算书、项目设计图册、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决算报告和工程照片、影像等原始资料也要认真收集存档,建立完善的项目信息库,项目基础资料应装订成册,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一保存。

     第四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

    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修改后:高标准农田在立项之初,应优先选择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尽量选择在优质耕地上进行高标建设。

    对于新垦造的耕地应与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把关,结合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进行上图入库。

    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方式,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公示工作。

    四十六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严格把控关键环节,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标准农田激励评价标准》完成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规模和资金规模挂钩;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和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方案,及时完成对县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考核。

     

    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加强项目立项审查、设计评审、项目批复、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工作;创新机制,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强化信息技术等手段,有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形式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发生。

    第四十九条   加强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正负激励作用;

    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