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农业信用体系建设
    “生产+供销+信用”,供销合作社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时间:2023-08-16 来源:百度作者:点击: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覆盖面持续扩大,基于农户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还存在多头管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农户信用意识薄弱等问题

    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数据采集与共享、应用场景拓展和宣传教育等路径,全面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

    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政府部门积极协调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浙江省开发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金融城域网实现全省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联网运行,有效实现了信用信息对接与共享。

    丽水市作为全国首个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的示范市,已经实现了全市农户100%信用建档、动态更新,目前共16个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已经实现了信息互通,征集各类信用信息近2.8亿条,完全实现了农户普惠授信全覆盖。

    特别是江西九江市修水农商行建立的811”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农户诚信度评价、家庭收入流水和基本情况分别占比80%10%10%,大大降低了农户贷款门槛,缓解了当地农户融资难的问题。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基本形成以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商业金融机构、互联网科技公司等机构为补充的框架,多方共同参与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的采集与标准化处理。

    但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设目标难以拆分并归位至具体部门,建设内容、工作重点、业绩考核标准可能会因建设主体的不同产生偏差,工作边界划分不清,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和空白点同时出现。


    以县域为主体的农村信用平台建设在技术标准、功能定位、服务主体等方面差异较大,“小、散、弱”问题普遍存在,少数地方还存在为建而建、为完成任务而建的现象,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和认可度不高,与人民银行、第三方金融机构等建设主体进行数据对接时出现重复指标、滞后指标等问题。

    各地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一,加之政府内部信息系统繁杂多样,数据工作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农户征信工作出现了一些空白点。

    在已经建立信用档案的1.9亿农户中有近30%尚未进行信用评定,这一比例在全国农户中也高达42%

    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采集到主体资产、抵押品等硬数据,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信息,这样的信用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数据共享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数据采集者、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尚未明确,涉农数据共享普遍持谨慎态度。

    各级业务部门和政务主体都结合自身职责挖掘了大量沉淀的农户信用数据,但很多数据都是非标准化、非公开的,各地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府部门平台尚未实现互通,数据结构不一致,严重阻碍了数据的开放共享,“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商业征信体系与公共征信体系并存的局面已经出现,百行征信、大公国际、中诚信等专业征信公司蓬勃发展,积极抢占农村市场,截至2022年底,共有136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备案。

    这些商业性征信机构,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工具,将采集到的涉农经营主体数据视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开发信用评价产品和信用报告等。

    农村商业银行将其掌握的涉农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户的信用信息,作为其巩固和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这些商业性机构追求市场化运营,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缺乏数据资源共享的动力和利益驱动,主观上也就不愿意分享数据了。

    我国农村居民普遍存在受教育层次低、社会接触面窄等问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往往局限在以朋友、亲戚等私人关系搭建的民间借贷领域,更看重违约对自己社交圈的负面影响,再加上与正式金融机构打交道的概率远低于城市,建立的信用关系较为薄弱,农村的信用人文环境有待改善。

    部分农户由于对正式信用制度不甚了解,误以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会曝光或公示,或者为了骗取资金或逃避失信惩戒,主观上不愿意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等活动,甚至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等,大大提高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成本。

    供销合作社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服务“三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使命,也是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

    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体现,既能够把党和国家赋予的使命落到实处,也符合广大涉农经营主体的殷切期盼。

    供销合作社理应担当重任,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主动担当、主动作为。

    2021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十四五”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加强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探索开展更高层次的资金调剂。

    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三位一体”骨干力量优势,从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环境优化、信用场景拓展等角度,与金融机构合作以缓解农村资金问题,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完善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围绕农村合作金融、信用合作、金融精准扶贫等板块,积极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供销合作社必须牢牢抓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机遇,发挥独特优势,将供销事业再推向新高潮。

    目前全系统基层社总数已经超过3.7万家,乡镇覆盖率提高到98%,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近20万家,全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近1600家,占据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

    供销合作社已经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流通网络体系和组织服务体系,这是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信用体系的最大资本,庞大的网点和组织机构提供了海量的动态交易数据、静态主体数据,这为信息平台的建设、信用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小农生产由于分散化自然化,国家在推行正式信用制度政策时容易面临无法具体落地、失效、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供销合作社生在农村,扎根农村,与农户有天然的密切的利益联结,供销基层工作人员具有显著的“熟人优势”,长期与农民“打成一片”,为农村信用宣传教育、信用环境优化打下了较好的组织和人力基础。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需要由政府部门主导以保证系统的权威性,需要基层组织合作以保障政策的落地,需要市场化机构的参与以提供技术支持、数据补充。

    供销合作社是兼具政府部门性质、社会组织属性和企业经济功能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既有政府色彩、公益色彩,又有市场色彩”的典型混合经济。



    与城市居民相比,广大农户往往缺乏担保抵押品,起源于城市居民的“重资产”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能直接套用到农村经营主体身上。

    宁夏、湖南、江西、福建等多地的农商行逐步探索以诚信度为主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强调个体的诚信意愿、道德水平等软指标,弱化资产、收入流水等硬指标,并通过“三信评定”推广到整村、整乡,提高整体授信额度,深度挖掘信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