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作用,朝阳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按照“绿剑护粮安”等执法行动安排,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监督、渔业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涉农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予公布。
一、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1.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双塔区某种子经销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到朝阳市双塔区某种子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乙·莠·滴辛酯(800克/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农药5箱(20瓶/箱),已销售19瓶,售价30元/瓶,剩余81瓶,经市场询价及当事人确认,货值共3000元。2024年6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前立即停止销售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2.没收涉案农药“乙·莠·滴辛酯(800克/瓶)”81瓶;3.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2.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城区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3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到朝阳市龙城区某农资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铁研309”(2.5kg/袋,约7500粒)包装上检测日期无法辨识,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1月购进涉案玉米种子100袋,销售62袋,售价70元/袋,剩余38袋,货值7000元。2024年6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玉米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处罚决定。
4.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双塔区某兽药经营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4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双塔区孙家湾镇某兽药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麻杏石甘颗粒”外包装标示为饲料原料,主要成分:人参、杏仁、石膏、黄芪、板蓝根、金银花、桔梗等粗提物,产品用途具有止咳平喘、抗菌消炎、免疫调节等功效。2024年5月21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5.北票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北票市某某综合超市无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4月,北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某某综合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的标称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宝粒)农药有效成分含量:15.5%的福·克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经查看该门市农药经营许可证证实该门市没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票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农药41瓶;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6.建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建平县某兽药饲料门市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6月6日,建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在建平县某兽药饲料门市部营业场所经营标称饲料添加剂和天然植物原料的假兽药,2024年6月20日,建平县农业农村局对建平县某兽药饲料门市部当事人作出没收经营假兽药,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建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药经营门市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6月,建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除草剂,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建平县某农药经营门市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事实清楚。2024年7月建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8.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动物医院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提供处方笺一案。
2023年2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处方笺上无执业兽医签字,现场查看电子处方笺发现其录入界面无执业兽医确认选项,且未查到与处方笺相对应病历。2023年3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动物医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商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3年8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对商某某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商某某家出售鹅42只、鸭7只、鸡35只,且不能提供该批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3年9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2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杜某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5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5日、5月6日在给举报人家羊剃毛过程中给羊注射了驱虫药(伊维菌素注射液)并给羊喷洒了李纪英家的驱虫药(辛硫磷浇泼溶液),因举报人与当事人产生纠纷,举报人未支付当事人相关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存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罚决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10.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徐某某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3年11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线索联合朝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对徐某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私自屠宰7只羊胴体,5袋羊下货。经查,徐某某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许可证》。2024年1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工具,罚款26598.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动物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1.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符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10月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厅2023年第三次监督抽查结果开展调查处理的通知,当事人茄子样品检验检测结果氧乐果为0.10mg/kg,因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涉嫌构成犯罪,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于于2023年11月3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诉讼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并于2024年5月23日向朝阳市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渔业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12.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袁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5月12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的移送案件关于2021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当事人在辽宁省朝阳市大凌河风景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经调查取证,袁洪亮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8月7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电鱼渔具(抄网、电瓶、逆变器、全叉服、橡胶圈、头灯);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