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兽药)罚〔 2024 〕3号
被处罚人:朝阳市龙城区西贝兽药店
处罚事由:经营假兽药
处罚依据: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案适用轻微情形,“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扣押的“瑞感康”2盒;
2、没收违法所得463.60元;
3、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1390.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854.40元(壹仟捌佰伍拾肆元肆角)。
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