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兽药)罚〔 2024 〕4号
被处罚人:朝阳市龙城区西贝兽药店
处罚事由:经营假兽药
处罚依据: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案适用轻微情形,“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3.56元;
二、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258.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62.46元(叁佰陆拾贰元肆角陆分)。
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