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饲料)不罚〔2024〕1号
被处罚人:双塔区某宠物生活馆(任某雪)
处罚事由:饲料拆包、分装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