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及社会各界: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加领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朝委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以及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活动,提升管理水平,市农业农村局拟对《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本次修订立足“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目标,聚焦优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堵点难点、为企业减负,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根据省级最新政策要求,调整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监测程序;
(二)细化联合体申报条件、运行监测及动态管理机制;
(三)强化政策衔接,落实基层减负要求,适当降低认定及监测标准;
(四)其他需调整的条款表述。
三、征求意见建议反馈要求及方式
请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结合工作实际,如有不同意见单位或企业请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书面说明并签字(手印或名章),并于2025年 6月30日前通过原件扫描件的方式发电子邮箱反馈ltqyfw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单位(或个人)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联系人:王海燕,王士佳
联系电话:2919210
附件:
1.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1.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家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自主权。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获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额80万美元以上。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果蔬、粮油等产地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6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企业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4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训练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企业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通过多种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7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仓储、流通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适度降低认定标准。一是申报企业为本地成长性好、规模相对大、新增生产性投资多的企业;二是申报企业为外省到我市投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事企业或在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三是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企业;四是申报企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五是申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我市重点农业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系列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提供企业近2年财务会计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成果证明。科技成果、专利、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证明,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承诺书。企业对公司财务报表、纳税、银行资信、带动农户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企业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经县(市)区政府同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建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核及赴企业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将企业名单函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市税务局、市证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各部门无意见的企业,在"朝阳政务服务网"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议通过,正式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牌匾,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序列。
(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保劣汰。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按照本文件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应材料和书面承诺书,并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将监测企业名单函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市税务局、市证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各部门无意见的企业,报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督局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更名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经营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非法排污事故或由以上原因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企业经营中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朝农产领发【2018】2号)同时废止。
2.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是以农业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联盟,联合体成员分工协作、紧密联结、利益共享。
第三条 凡在朝阳市区域内建立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均按照本办法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市级联合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建立市级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个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成员至少有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5个以上种养大户或家庭农场。
(二)组建市级联合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家庭农场,共同参与制定联合体章程,明确责任分工。成员之间以订单、合同、协议等形式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成立联合体理事会组织机构,建立决策机制。
(四)有明确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五)有明确的农业主导产业。
(六)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
第六条 市级联合体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龙头企业名称简称+产业类别+产业化联合体四部分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一般使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 市级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八条 市级联合体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资格评审、认定。
第九条 市级联合体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牵头的龙头企业负责组织填写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对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的联合体,在"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审议通过,正式认定为市级联合体。
(三)颁证。市农业农村局对认定的市级联合体,统一印发“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文件、证书、牌匾。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监测一次。对于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级联合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下文撤销其市级联合体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朝阳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办法》(朝农经发〔2018〕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申报表
联合体名称 | |||||||||
地 址 | 邮 编 | ||||||||
理事长姓名 | 电 话 | ||||||||
龙头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电 话 | ||||||||
合 作 社 数 | 种养大户数 | ||||||||
基本情况 |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
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申报材料
1、朝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申请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4、家庭农场认定文件扫描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
6、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7、联合体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8、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