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兽药)罚〔2025〕1号
被处罚人:朝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罚的兽药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兽药部分)》序号1,本案适用一般情形“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93.63元;
2、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321.3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14.97元(壹仟陆佰壹拾肆元玖角柒分)。
决定日期:2025年5月23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