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种子)不罚〔2025〕3号
被处罚人:龙城区XX农资经销处(XXX)
处罚事由: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之规定经营销售种子;
2.加强对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决定日期:2025年7月24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