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朝农(种畜禽)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刘某彬
处罚事由: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牛冷冻精液)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和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牛冷冻精液)行为,并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225元;
2.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人民币213062.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8287.5元。
决定日期:2025年11月14日
处罚机关:朝阳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