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作用,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遵法守法意识。推动“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促进农业领域法治宣传,现将2025年朝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在“绿剑护粮安”等执法行动中查办的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农资执法典型案例
1.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在某农资经销处(另案处理)发现标称为当事人生产的玉米种子8袋,种子包装没有审定编号,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也未查询到该玉米种子审定信息。2025年4月18日,执法机关对包装标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公司查获该玉米种子117袋,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共灌装涉案玉米种子125袋,通过代理商刘某销售给不同农资门市50袋,在被发现后,将其它门店剩余42袋种子召回,执法机关最终认定该批种子货值为625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没收117袋涉案种子,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2.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城区某农资经销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2月26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春季农资执法检查时,在龙城区某农资经销部发现限制使用农药“15.5%福·克悬浮种衣剂”和“40%氧乐果乳油”,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2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农药为当事人从某农资服务中心购入,共购进100克/瓶和300克/瓶两种规格“15.5%福•克悬浮种衣剂”70瓶,销售38瓶;规格为300克/瓶“40%氧乐果乳油”20瓶,销售7瓶。执法人员通过农资服务中心《高毒农药备案与流向记录册》、询问笔录及市场询价对比,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1150元,违法所得592元。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及违法所得592元,罚款5800元的处罚决定。
3.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罚的兽药案
2025年3月1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在朝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乳炎康”兽药产品溯源码与产品名称不一致。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该兽药产品外包装有兽药标签,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相关产品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3月12日,执法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兽药,并告知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照经营假兽药处罚,当事人于3月12日将该兽药从拼多多网络平台下架并停止销售。4月3日,举报人称当事人仍在售卖该兽药,执法人员立即固定当事人在平台销售商品的相关证据,确认当事人在责令停止销售该兽药后仍继续售卖。4月10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按照假兽药处罚的兽药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挂单销售,产品由厂家发货,无产品库存。期间共成交订单数5笔,销售涉案产品11盒,成交金额共293.63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3.63元;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321.34元的处罚决定。
4.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百货超市经营未按规定备案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案
2025年3月24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其销售的6种玉米种子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销售的玉米种子备案手续。2025年4月2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对所销售的玉米种子进行备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5.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薛某销售农产品(韭菜)重金属(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5年5月,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赤峰市市场部门移交线索,当地某果蔬批发部经营的韭菜在抽样检测中重金属“镉”超标,该批韭菜由自朝阳县种植户薛某处购入。经查,当事人共种植0.8亩韭菜,于2025年3月12日销售160公斤,价格4.2元/千克,销售金额672元。另当事人在执法机关接到线索前已经销售商告知韭菜检测不合格,并对剩余韭菜收割销毁。当事人销售的韭菜重金属“镉”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规定,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农户身份,系初次违法,主动销毁剩余韭菜等情形,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6.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案
2024年12月17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李某在家中屠宰牛,遂商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庭院一彩钢棚内发现悬挂着的牛屠体1具,屠宰工具以及部分分割的牛产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于次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牛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动物产品及屠宰工具,罚款10948元的处罚决定。
三、动物防疫典型案例
7.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梁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猪)案
2025年4月19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运往某屠宰企业的生猪未经检疫,现场检查发现生猪13头,当事人无法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该批生猪是当事人在朝阳县某乡养殖户处购买,通过微信支付货款,金额37600元。4月20日,执法机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送补检通知书,4月22日,该批生猪经补检合格,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7520元的处罚决定。
四、渔业执法典型案例
8.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10月15日,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当事人于10月13日在辖区元宝营子村根德营子河使用电鱼器捕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电鱼器1套、杂鱼81条,林蛙97只,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对94只活体林蛙放归。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申请资源损害修复,经专家论证确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后,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购买6000元鱼苗,用于资源损害修复。最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整,没收渔具、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9.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双塔区某宠物保洁服务部对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5年1月13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宠物狗粮为散装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销售的3种拆包分装宠物饲料26袋(500克/袋),货值金额484元,通过美团平台销售12袋,销售金额152元。当事人对饲料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鉴于当事人拆包、分装的饲料产品属于正规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已售出的饲料产品在宠物食用后未发生已知的质量问题,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该违法行为,下架了拆包分装的饲料产品。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