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从业者: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从业者防疫主体责任,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敬告广大从业者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四必须”和“四禁止”。
一、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活动,杜绝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
三、必须按规定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四、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六、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七、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八、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从严查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法律意识、勿触法律红线!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及时发现畜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立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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