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兽药经营单位:
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现将兽药经营有关禁止性规定告知如下:
1. 禁止无证或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严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包括网络平台经营兽药);严禁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
2. 禁止经营假、劣兽药及人用药品。严禁经营以非兽药冒充兽药、适应症超范围的假兽药;严禁经营超过有效期、不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劣兽药,严禁经营国务院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禁止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经营。
3.禁止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
4.禁止网络销售、禁止广告宣传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5.禁止脱离追溯体系购销兽药。严禁购销来源不明或未纳入国家追溯系统的兽药;必须严格落实出入库信息上传制度,确保产品全程可追溯。
6. 禁止违规销售原料药。
规范经营方能长远,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朝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