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不准经营假农药。
3.不准经营劣质农药。
4.不准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5.不准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6.不准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7.不准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8.不准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9.不准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0.不准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反者,将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农药、没收违法工具、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人10年禁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